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農保被保險人已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出租,而繼續參加農保者,得填具申請表(同附件一),檢具國民身分證,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參加本保險。
依前項規定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其應檢具之相關文件,不適用第三條應檢具文件之規定;加保資格之審查,免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辦理現地勘查。
依本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經農保保險人退保時,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