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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受委託辦理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之醫療機關、團體,應依基本安全管理原則實施醫學評估作業,該作業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定期分析飛航失能及體格檢查結果,以查明風險增加之項目。
二、針對體格檢查中風險增加之項目,持續辦理醫學評估程序。
受委託辦理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之醫療機關、團體,應依醫學評估結果,對體格檢查及格證(以下簡稱體檢證)持有人實施與航空相關之健康促進活動,以降低與醫學相關之飛行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