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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土地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協助或辦理管理維護計畫、修復計畫、再利用計畫。
二、協助或辦理調查、研究、出版、測繪、記錄、建檔計畫。
三、協助或辦理教育、宣導、推廣、人才培訓計畫。
四、協助或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活化再利用組織之運作或培力事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獎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