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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認定原則如下:
一、屬行政體系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二、屬前條第二款所定之非營利外僑學校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三、屬前條第四款所定之財團法人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或法定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四、屬前條第五款所定之體育團體者,以教育部為其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