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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會得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第二十七條之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並訂定第五十八條書件格式。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會委託受理前項案件,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本辦法所定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情形者,本會得命受託機構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