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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駐國外機構辦理前條一定金額之採購,其無採購專業人員者,應由國內機關或其他駐國外機構之採購專業人員承辦、審核、協辦或會辦代之。
前項洽由國內機關或其他駐國外機構之採購專業人員承辦、審核、協辦或會辦代之者,得以書面、電子化或人員支援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