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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
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
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業權基金) 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
事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政事基金) 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