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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悉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凡營業基金所編列之預算
為營業部分附屬單位預算 (以下簡稱營業預算) ;凡非營業基金包括作業
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所編列之預算為非營業部
分附屬單位預算 (以下簡稱非營業預算) 。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