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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
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預算二部分 (以下簡稱基金
預算) ,凡涉及營業基金部分,稱營業基金預算;凡涉及作業基金、特別
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部分,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