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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八十六年度國營事業預算政策重點如下:
一、各事業應本以事業發展事業之宗旨,力求有盈無虧,並配合經濟自由
化、國際化政策,加強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與管
理技術,提高產品與服務品質,以增強競爭能力,提高經營績效。同
時應本盈餘與其資產維持一合理比例原則,檢討儘量增加盈餘繳庫數
,至所請由庫增資、增撥基金及彌補虧損 (絀) 等,除屬特殊必要者
外,均不予考慮。
二、各事業應切實精簡組織及員額,檢討裁撤或簡併功能不彰及業務萎縮
部門,並本企業化經營原則,提高用人效益,降低用人成本。
三、各事業應參照過去經營實績,體察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衡酌未來
市場趨勢及擴充設備能量暨提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合理之產銷營運
目標,據以核計收入,並力求節約,防杜浪費及不經濟支出,抑減成
本與費用,核實盈餘之估計。
四、各事業應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政策,加速辦理民營化工作,並配
合編列有關之預算,增加國庫收入。
五、各事業應積極規劃閒置土地,作充分有效利用,並支援國家建設。
六、各事業應審慎規劃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考量執行能力,核實
編列年度預算。
七、各事業應繼續辦理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工作,善盡社會責任,並充分
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工程之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