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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
前項所稱一級機關如下:
一、行政院。
二、立法院。
三、司法院。
四、考試院。
五、監察院。
一級機關所屬之各級機關,依其層級,稱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
本法於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