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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退撫儲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依法提撥、補提撥之費用。
二、本條例第三條所定適用對象(以下簡稱教職員)及依本條例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三條規定準用本條例者依法提繳、補提繳及自願增加提繳之費用。
三、退撫儲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國庫撥交款項。
五、其他有關收入。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