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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之人員。
所稱轉任人員,指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
所稱回任人員,指轉任人員回任實任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