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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之臨時機關,設置在本條例施行前而未於組織法規中規
定,及第八條所稱各機關原設派用人員不合設置標準者,均由考試院與主
管機關認定之。
前項主管機關為:
一、總統府。
二、國家安全會議。
三、行政院。
四、立法院。
五、司法院。
六、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