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之認定,應以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所獲得之特殊學識或技能,及須具執業資格始得執行業務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所從事業務或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直接重大密切相關,及對人民工作權之影響。
二、執行業務具自主性、自律性及專屬不可替代性,強調親自執行並對其服務親負其責。
三、紛爭責任鑑定具專業性與困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