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類科:
一、土木工程技師。
二、水利工程技師。
三、結構工程技師。
四、大地工程技師。
五、測量技師。
六、環境工程技師。
七、都市計畫技師。
八、機械工程技師。
九、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十、造船工程技師。
十一、電機工程技師。
十二、電子工程技師。
十三、資訊技師。
十四、航空工程技師。
十五、化學工程技師。
十六、工業工程技師。
十七、工業安全技師。
十八、職業衛生技師。
十九、紡織工程技師。
二十、食品技師。
二十一、冶金工程技師。
二十二、農藝技師。
二十三、園藝技師。
二十四、林業技師。
二十五、畜牧技師。
二十六、漁撈技師。
二十七、水產養殖技師。
二十八、水土保持技師。
二十九、採礦工程技師。
三十、應用地質技師。
三十一、礦業安全技師。
三十二、交通工程技師。
前項大地工程技師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起恢復辦理至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