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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依法退伍及依法離營者,指依兵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辦理退伍、停役、解除召集、離營,並持有證明文件,及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於各該考試前所出具之列管證明書;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其認定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