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語口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外國語言,指英語、法語、德語、日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韓語、俄語、義大利語、土耳其語、馬來語、泰語、葡萄牙語、越南語、印尼語及其他指定之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