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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升官等考試),分簡任升官等考試及薦任升官等考試。但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