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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請國防部依序分配有關
機構訓練。其訓練日期,自分配報到之日起算。
前項訓練分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兩階段,其期間合計六個月,實務訓練為
三個月。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
及格。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實務訓練。
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重行訓練一次;仍不及格
者,註銷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