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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口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考試之口試,典試委員會視考試類科、應考人數、著作發明性質,分組
進行。每一類科以設一組為原則,每組由典試委員一人,口試委員二人組
織之,以典試委員為召集人,口試委員中應有一人為應考人原送審著作、
發明之審查委員。
前項口試委員由考選部會商典試委員長,就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遴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