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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種考試須審查著作或發明者,應考人應檢具其本人之著作,或其發明之說明書及必要之圖式,均一式五份,依本規則之規定申請審查之。
前項發明為物品或物質者,必要時,試務機關得通知應考人補送樣品或模型。
以二種以上著作或發明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或發明;一經擇定,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