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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公務員)辦公時數,依本法及本準則之規定,本法及本準則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