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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考選部為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檢覈,得設左列各檢覈委員會審議檢
覈案件:
一、律師檢覈委員會。
二、會計師檢覈委員會。
三、建築師檢覈委員會。
四、農業技師檢覈委員會。
五、工業技師檢覈委員會。
六、礦業技師檢覈委員會。
七、工礦安全衛生技師檢覈委員會。
八、醫事人員檢覈委員會。
九、中醫師檢覈委員會。
十、獸醫人員檢覈委員會。
十一、漁船船員檢覈委員會。
十二、營養師檢覈委員會。
十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委員會。
十四、社會工作師檢覈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