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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投審會
) 為執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