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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自行申請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於其經營地區之範圍內,向其訂戶推廣以全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規劃。
前項所稱之數位化技術,應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實驗區之收視費用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核定之年度收視費用為上限。
為加速數位轉換實驗區之申請及查核流程,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受理申請,並得視實際需要簡化相關程序及查核流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