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廣告審查包括內容、聲音、畫面、文字、旁白與播送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