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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
二、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
三、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四、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五、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
六、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協調或執行事項。
七、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八、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九、其他有關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