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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估調查人員: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專業人員。
二、評估調查及採樣檢測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各項規定,針對事業所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事業用地)進行背景及歷史資料蒐集、審閱、現勘、訪談與綜合評估,據以規劃土壤採樣位置、深度、檢測項目與數量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