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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測轄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時,應依轄區之地理、地質、水文條件及土地使用情形,逐年編列預算進行檢測,並對有土壤、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地區,優先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