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分為以下三類人員: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二、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三、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運送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二級; 第三款專責人員分為
甲級、乙級及丙級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