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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放射性核廢料 (含用過核燃料) 儲存或處理場所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