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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聯防組織,指製造、使用、貯存及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相關運作人,為因應突發事故發生,避免事故擴大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共同組設之組織。
前項相關運作人,指製造、使用、貯存及運送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及所有人。
相關運作人組設之聯防組織,應置組長;其組長由參與該聯防組織之相關運作人(以下簡稱組員)推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團體擔任。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