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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以下簡稱事故應變車輛)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環境事故器材車:配置應變、偵檢設備之應變車輛。
二、環境事故勤務車:執行勘查、支援任務之應變車輛。
事故應變車輛之車身顏色、車身標示字體尺度、基本配備及使用之車輛種類應符合附表規定;非依交通管理法令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為其他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