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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術機構:指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各級公私立學校、教育部主管之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但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不在此限。
二、運作單位:指學術機構內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實驗(試驗)室及實習(試驗)場所。
三、運作管理單位:指學術機構內負責所轄運作單位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行政管理事宜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