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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潤滑油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廢潤滑油: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廢潤滑油。
二、回收:指廢潤滑油之收集、分類行為。
三、貯存:指廢潤滑油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
器、設施內之行為。
四、清除:指廢潤滑油之收集、運輸行為。
五、處理:指廢潤滑油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
特性,達到無害化及資源化之行為。
六、再生能源生產業:指從事廢潤滑油回收加工處理後所產生之石油系列
油品作為燃料之製造業者。
七、石油煉製業:指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及摻配之煉製程序,從
事製造石油製品之事業。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