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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廢容器: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廢容器。
二、回收:指廢容器之收集、分類行為。
三、貯存:指廢容器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四、清除:指廢容器之收集、運輸行為。
五、處理:指廢容器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達到無害化及資源化之行為。
六、廢容器壓縮磚:指廢容器經機器壓縮打包成磚型狀之塊體。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