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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廢棄物清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
二、全國性廢棄物清理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三、全國性廢棄物清理工作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四、全國性廢棄物清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政策之訂定及督導。
六、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
七、全國性廢棄物清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八、廢棄物清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之督導。
十、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之同意。
十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管理及運作。
十二、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廢棄物清理之協調及督導。
十三、其他有關全國性廢棄物清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