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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事業廢棄物,指由製造業及其產品相關之倉儲業、批發業、技術服務業、發電廠或工業區公共設施所產出者。
二、共同清除機構:由產出事業廢棄物者共同投資,或聯合具清除該類廢棄物意願之業者加入投資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
三、共同處理機構:由產出事業廢棄物者共同投資,或聯合具處理該類廢棄物意願之業者加入投資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