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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潤滑油:係指具有促進引擎、機械加工運轉、散熱或減低磨損等功用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料。
二、廢潤滑油:潤滑油經使用、儲存或處理後,致生雜質或變更其原有屬
性產生之廢油。
三、潤滑油製造業:指製造或摻配潤滑油之事業。
四、潤滑油輸入業:指輸入潤滑油之事業或機構。
五、潤滑油販賣業:指販賣潤滑油之事業。
六、營業量:指潤滑油製造業之銷售量及潤滑油輸入業之輸入量。
七、廢潤滑油產生量:指潤滑油製造業者、輸入業者之潤滑油營業量扣除
輸出量,經使用、貯存或處理後產生之廢油量。
八、廢潤滑油產生率:指廢潤滑油產生量與應回收潤滑油產品營業量之百
分比。
九、回收率:指一定期間內回收之廢潤滑油量與廢潤滑油產生量之百分比
。
十、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簡稱共同組織,指潤滑油業者所聯合成立並
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為潤滑油業者執行本法規定之廢潤滑油回收清
除處理事宜之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