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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清潔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遵守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有關規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
本辦法之規定予以獎勵:
一、依本法規定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足為楷模者。
二、公共場所全年保持環境整潔,足為楷模者。
三、事業機構全年依照規定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績效優良者。
四、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全年依照規定貯存、清除、處理廢棄
物,績效優良者。
五、推行或參加環境清潔工作,績效優良,或提供改善環境清潔之具體意
見或技術經採納而對環境清潔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六、提供廢棄物處理設施、用地,對環境清潔工作有重大頁獻者。
七、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依照規定負責回收清除、處理其物品或包
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績效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