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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