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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海洋污染防治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海洋污染防治費之收取、通知、審查、查核、查帳、清查收費對象、催繳、移送行政執行及其他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