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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稀釋:指須經處理始能符合管制限值之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
冷卻水、逕流廢水或污水,於廢 (污) 水處理設施前與無須處理即能
符合管制限值之廢 (污) 水或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混合者。
二、預防管理措施:指為防止或減少物料貯存區、雨水逕流區、運輸、製
造及物料處理區、裝卸作業區及污泥與廢棄物處置區之污染物,因雨
水沖刷、傾倒洩漏,不當處置或異常事故而進入水體,所採取之設置
設施、處理及處置方式、操作及維修程序、禁制作業、紀錄報告及其
他管理措施。
三、貯留:指將廢 (污) 水留置於不屬廢 (污) 水處理設施程序單元之池
槽或其他容器內。
四、繞流排放:指廢 (污) 水未經其正常操作時應流經之處理設施單元而
排放。
五、廢 (污) 水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指以管線輸送廢 (污) 水排
放於離開海岸之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