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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快速道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快速公路,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快速道路。
二、高速公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高速公路。
三、鐵路: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之設施;其最高時速二百公里以上者為高速鐵路,低於二百公里者為一般鐵路。
四、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五、時段區分:
(一)早:指上午五時至上午七時。
(二)晚: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三)日間: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四)夜間: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五時。
六、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七、音量單位:分貝(dB(A)) ,A 指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量值。
八、測定音源音量:指欲測定之陸上運輸系統交通噪音量。
九、背景音量:指除測定音源音量以外,所有其他噪音源之音量總和。
十、整體音量:指所有噪音源之音量總和,包括測定音源音量及背景音量。
十一、道路系統小時均能音量(Leq,1h):指特定時段內一小時所測得道路系統交通噪音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1 Pt 2
Leq,1h =10log ─∫(──) dt
T P0
T :測定時間,單位為秒。
Pt:測定音壓,單位為巴斯噶(Pa)。
P0:基準音壓為 20μPa 。
十二、軌道系統小時均能音量(Leq,1h):指特定時段內一小時所測得軌道系統交通噪音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 Lp,T(i) ╮
│ ─── │
│ 1 N 10 │
Leq,1h =10log │── Σ 10 │
│3600 i=1 │
╰ ╯
N :一小時內通過測量地點之軌道機車車輛事件數。
Lp,T:指軌道機車車輛通過測量地點事件於事件歷時時間(T)內,所測得軌道系統交通噪音之事件音量,其計算公式如下:
T2 Pt 2
Lp,T =10log ∫(──) dt
T1 P0
Pt:測定音壓,單位為巴斯噶(Pa)。
P0:基準音壓為 20μPa 。
T :軌道機車車輛通過測量地點之事件歷時時間(T1 至T2),單位為秒,參見下圖。
T1:低於軌道機車車輛前端通過測量地點時整體音量十分貝(dB(A)) 之時間點。
T2:低於軌道機車車輛尾端通過測量地點時整體音量十分貝(dB(A)) 之時間點。
(二)無法依前目規定決定 T1、T2 時,其事件歷時時間 T 計算之原則依下列順序定之:
1.依據實際測量資料計算歷時時間 T,其時間須足以涵蓋事件音量發生過程。
2.依據該小時其他相同車種班次之 T1、T2 計算其平均時距,作為事件歷時時間T,該小時僅有一班次者,則以前後一小時之相同車種班次計算之。
3.依據軌道機車車輛之長度加一百公尺除以車速,以計算該班次事件歷時時間 T。
(三)背景音量之計算由 T1 往前計算 T 時間之事件前背景音量,及由T2往後計算T時間之事件後背景音量,再取二者之能量平均值。前述事件前、後背景音量之計算公式與事件音量相同。
(四)軌道機車車輛之 Lp,T 音量與前目背景音量相差小於十分貝(dB(A))者,應依第三條第七款規定進行背景音量修正。
十三、軌道系統平均最大音量(Lmax,mean,1h):指一小時內所測得軌道機車車輛各事件交通噪音最大音量(Lmax)之能量平均值。
(一)
╭ Lp max(i) ╮
│ ───── │
│1 N 10 │
Lmax,mean,1h=10log │─ Σ 10 │
│N i=1 │
╰ ╯
Lpmax:軌道機車車輛各事件交通噪音 A 加權測定之最大音量。
N :一小時內通過測量地點之軌道機車車輛事件數。
(二)各事件交通噪音最大音量之背景音量計算,應依前款第三目規定計算所得之背景音量再取歷時時間T之均能音量值。各事件交通噪音最大音量與其背景音量相差小於十分貝(dB(A))者,應依第三條第七款規定進行背景音量修正。
十四、複合性音量:指整體音量包括二個以上交通系統所產生並合成之音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