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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指機動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最大音量。
二、原地噪音:指機動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最大音量。
三、測定報告: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檢測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測定報告。
四、合格證明:指依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審驗辦法)檢具車型審驗測定車噪音測定報告等相關文件,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