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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軍事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之噪音管制,於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國家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之時間、地區及場所。
二、軍事單位實施演習、戰備任務訓練、例行火砲測試、武器研發測試及未爆彈(不發彈藥)銷爆(燬)之時間、地區或場所。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前項所稱軍事單位,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