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之管制標準,以最高之容許音量為準,音量之單位為分貝(dB)。
本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