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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油汽車:指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
二、汽油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指取得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並接受委託從事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
三、檢驗人員:指取得汽油汽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合格證書,於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從事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並經各級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員。
四、電腦軟體:指符合公路監理機關之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規定,應用於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之電腦軟體。
五、排氣分析儀:指符合度量衡法規定,應用於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排氣分析儀。
六、檢驗線:指設有待檢區、檢驗區、電腦設備、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標準氣體各一套,供排氣檢驗者。
七、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指依本辦法規定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標準作業程序執行之檢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