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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表彰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
二、依本法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實施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
本辦法表彰對象之適用範圍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